山西出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5

山西出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
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认养是最大亮点

为进一步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行为, 山西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日前审议通过《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公布,将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1月17日,在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文物局、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办法》公布实施的有关情况。


《办法》就目前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最活跃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博物馆公共服务、文博志愿服务三个主要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并提供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办法》首次系统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针对文物的修缮和利用设置了禁止条款,回答了文物部门和社会力量最关注、最关心的不可移动文物如何认养、认养的年限多久为宜、认养后如何利用等问题。《办法》除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免费开放等作出规定外,更多地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如:可以申报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予以扶持,享受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馆的支持等。


据介绍,《办法》是目前国内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没有法律依据的空白。对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规定是《办法》最大的亮点,既有创新性,又有可操作性。在完整性上有所创新,《办法》第一次对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范围、程序、年限、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作出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在认养范围有所突破,没有进行认养级别的限定,无论国保、省保还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管是国有还是非国有文物,都可以由社会力量来认养。在认养期限上有所限定,《办法》规定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既能确保文物得到保护的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利用。《办法》规定了认养的程序、不可移动文物认养后的用途、认养人应承担的义务、认养人在修缮和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中的负面清单,这些规定被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


下一步,山西将制定《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认养政策》《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政策》《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对《办法》的贯彻实施将起到推动和补充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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