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9-06-04

5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公布了《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甘肃是长城资源大省,境内现存长城总长度3654千米3852个段落,其中明长城1738千米,战国秦和汉、明三代长城的西端起点均在甘肃境内。全省11个市州38个县区均分布有长城,囊括了墙体、关堡、堑壕、烽燧和自然天险等全部长城类型,包含黄土夯筑、砖石砌筑、沙石夹杂芦苇或红柳等各种构筑方式,是长城的典型代表。由于甘肃长城点多、线长、面广,保护责任艰巨、保护任务繁重,为了切实解决长城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好、管理好、研究好、利用好境内长城资源,2015年,甘肃省文物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先后组织开展了4次立法调研,召开4次专家论证会,分别书面征求11个市州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省人大还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成了《条例》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2019年3月18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核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和5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31日上午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结合甘肃实际,确定了“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的长城保护总原则,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的相应责任,直接责任单位及管理者使用者的直接责任,要求无专门管护机构的长城点段要聘请长城保护员进行看护,并明确了长城保护员报酬及经费保障要求。细化了长城保护措施,明确了巡查频次,特别是要求县(市、区)每季度巡查一次且每年确保对境内长城巡查全覆盖;对于日常管护、维修以及工程建设中等涉及长城的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长城利用“合理适度、公益优先、可持续”的原则,鼓励开辟长城利用示范区、建设长城文化公园,鼓励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长城保护利用。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知识普及、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对破坏长城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来源:国家文物局;作者: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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