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文物法规,保障文物工作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9-06-26

孔繁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2007年修改并颁布实施以来,为文博工作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指导下,文物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法,在文物保护、修复利用、文物市场监管、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深入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文物保护工作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文博工作的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特别是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地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护。


  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愈加突出。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民间收藏与文物管理的关系以及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等等,都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物保护与社会相关行业的管理矛盾。如保障河湖水系畅通的水利部门,在对著名的圆明园遗址内的历史河湖水系进行清理时,采用了一般的河道管理和疏通的方式,造成了圆明园“清淤事件”;大运河北京段的长河、高梁河、转河、通惠河等历史河道遗迹进行河道清理,虽然实现水流畅通,并从安全、市容等角度将河堤两岸进行水泥衬砌,加装了汉白玉栏板、望柱等现代装饰,但却改变了河道的历史面貌,使之变成了一条现代化的河流,使运河的历史价值大打折扣。

  文物法与社会行业法规相交叉而造成的矛盾。如铁路部门执行的国家铁道法规,规定铁路两侧30米内为铁路的设施用地。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的建设。北京城东南角楼北侧十余米处的铁路线,就交叉于两个行业的法规之中,铁路设施的安装和文物保护的规定,在这两个行业的两个法规之间形成了矛盾,铁道部门建设铁路设施和文物部门保护文物建筑的双方背后都有各自法律的支撑,致使两个部门的工作都无法落实;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北京市文物部门在对十三陵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保护维修工作中,发现在部分陵墙砖缝中长出了很多小松树,如不清除,随着树木生长,会加重对陵墙的破坏程度,但林业部门依照林业法竟认为清除墙缝及“宝城”墙顶上自然生长的树木是违法行为,不允许清除,至今这些小树丛仍在“宝城”墙顶砖缝中茁壮生长。

  现行文物法规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处罚的金额规定过轻,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的成本承担过低。如2012年在北京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某房地产公司为盖楼拆毁梁思成故居的违法案件,文物部门依照文物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此案另有行政处罚)的经济处罚的最高限额只能是50万元,这对房地产公司所盖这座大楼要赚20多个亿的经济收入来讲,只是九牛一毛,没有在社会上起到任何的震慑作用。

  此外,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活跃的国内市场给流散文物市场的管理带来了新的冲击。文物市场经营形成了多样化的社会性的经营方式,不但给文物市场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而且还使社会流散文物出现了保护上的“漏洞”等等。

  当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国家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将使社会、科技、经济、文化全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需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才能进一步扩大中华优秀民族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很多地区和城市都在塑造自身的文化形象,然而每个地区和城市的个性及文化形象,不是光靠塑造就能形成的,是要通过这个地区和城市悠久历史的结晶和民族文化的传承才能形成的,历史文物就是一个地区和一个城市文化中的精华,也是地区和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石。文物保护工作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挑战,社会的发展对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文物工作如何满足这种新的社会需求,在社会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的伟大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当今文博工作发展的重大课题,也是当前文物法规修改完善工作需要破解的难点问题。

  为进一步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展示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规定上升为法律制度,要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要将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上升为全民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完善工作,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文物保护工作应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适应发展的新形势,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快速发展文博事业为目标。着重解决好新形势下文博工作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首先,是文物法修改必须突出文物法的社会性,文博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文物保护必须社会参与,必须得到社会的支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也绝不单纯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保护文物必须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文物法规应进一步明确,社会的各个行业和全体公民都负有保护国家文物的法律责任;其次,是文物法修改应解决好不同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必须协调好文物法规与社会行业法规相互交叉的问题,以历史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突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殊性。要强化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以法规的形式,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文博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来源:中国文物信息网;作者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协会会长,北京市文物局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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