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精神,近日,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强化全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顶层设计,并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国一流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全国一流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全国一流的文物旅游融合发展体系的 “三个一流”目标,既对标对表中央文件精神、举旗定向、落实任务,又立足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三个部分。同时,按照工作推进责任制的要求,对16项重点任务作了分工。《实施意见》提出:构建巴渝文化标识体系,实施巴渝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实施红岩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工程,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持续办好重庆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加强文物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全市各级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推进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打造以文物博物馆单位为支撑的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加强博物馆体系建设,推进重庆工业博物馆、重庆博物馆新馆、重庆自然博物馆二期、重庆开埠历史文化博物馆、重庆大轰炸纪念馆等建设,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加强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实施重庆文物外展精品工程,加强开放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强化科技引领支撑,加快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重庆)建设,大力发展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推进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标准化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实施意见》紧扣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要求,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提出对建成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建设项目中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对被认定为文物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对建成大中型博物馆、国家级文物保护中心和重点文物科研基地,创建为国家一二级博物馆、荣获国家级考古新发现和精品陈列的单位及社会效益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对投资新建、改扩建非国有博物馆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的,经认定后,可由所在区县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


近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设立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区县党委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将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火灾事故、文物消防安全分别纳入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考核,将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纳入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指标管理,将博物馆建设和免费开放纳入对区县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出台《关于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和实施工作的意见》,为文物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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