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0-04-09

  4月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通过《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黑山岩画是中国北方岩画的典型代表,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和很强的代表性,主要分布于嘉峪关市黑山的四道股形沟、红柳沟、交河沟、石关峡口、焦蒿沟、磨子沟的陡崖峭壁上,时代从战国延续到明代,是甘肃省目前发现的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岩画,对研究古代西北地区民族的生产、生活、民俗、宗教文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1981年9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将黑山岩画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国务院将黑山岩画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是嘉峪关市第一部对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依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工作2018年3月启动,委托兰州大学法学院承担立法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最终八易其稿,2019年7月2日由嘉峪关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1月20日由嘉峪关市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条例》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小而精”的原则,切入点小,既注重与上位法和同位法的协调,同时又注重突出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地方特色及其可操作性。不设章节,共23条,明确了黑山岩画保护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保护机制、保护机构的职责、研究利用、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体现地方立法的简洁、实用。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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