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积极开展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工作
发布时间:2020-04-28

建立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是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自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启动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工作以来,各地反响热烈、踊跃参与,特别是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有力推动,形成良好工作态势。截至4月27日,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主管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材料,其中以综合性居多,专题性集中在文物建筑、大遗址、革命文物、社会文物等类型。


经对各地创建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研究分析,大致可以归纳出三方面特点:一是条件禀赋优异,各地均在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各具特色的实践探索,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申请市、县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在省内具有影响力;二是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将示范区创建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安排落实的重要工作,成立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创建领导小组,并在政策供给、资金保障、人才支撑等方面给予切实支持;三是改革创新突出,各地对标两办文件和本省实施方案细化确定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因地制宜谋划示范领域和创建目标,围绕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确创建任务,提出实施路径,预期取得重要改革成效。


目前,国家文物局正依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对地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阅审评估,抓紧完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核定标准,并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团队以多种形式开展必要的调研考察。创建名单的核定将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文物资源、区位条件和基础设施的综合比较优势;二是“十三五”期间文物保护利用和文物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突出文物治理能力和改革示范效应;三是创建思路是否与国家战略和政策导向有机结合,突出创建举措和实践探索的改革性、创新性、示范性;四是着力形成高位推动、共同参与、稳定有效、保障有力的创建工作合力。


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文物部门的指导,与地方党委政府一道,以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为抓手,将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真正落实到地方实践之中,在全国树立一批示范标杆,不断推动文物事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文物保护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就。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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