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靖:明确和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取费性质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08

  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前期的考古工作是世界主要国家通行的惯例。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尤其强调工程实施方与发掘执行方要签订合同,由工程实施方提供发掘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依据中,《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履行报批手续,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大型建设项目前期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审批。将基本建设考古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助于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对考古取费各项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定。


  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将考古调查和勘探费作为建设项目收费予以取消。后在国家文物局的力争之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重新履行原来的收费规定。2012年3月,财政部印发文件,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由,取消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就包括山西和江西两省的基建考古费用。


  以上多个文件中出现的政策上的反复及在局部地区取消基本建设考古取费的行政事业性质,致使一些建设单位错误地理解政策,使考古工作取费困难。另外,作为考古取费的唯一国家标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制定于1990年,距今已有27年之久,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考古工作的实际情况,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有两点:一是现在考古发掘中涉及的多项科技考古工作需要对文物进行检验和测试,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持,无法全面开展工作;二是对于出土文物的保护修复费用缺失,导致大量珍贵文物的保护工作面临困境。


  有鉴于此,希望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文物局进行协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重新修订和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取费标准及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的来源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明确取费性质,加强管理。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从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明确考古工作的取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单位是由国家文物部门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考古部门,使用和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制度执行,保障经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二是科学制定标准,兼顾地区差异。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根据当前的考古工作发展情况,修订基本建设考古的取费项目及标准。充实和完善相关内容,鉴于地区差异,具体数字可有上下浮动范围,确保相关考古和文物保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长远规划,设立国家专项。国家相关部门要从长远着眼,认真协商,考虑设立国家基本建设考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基本建设考古费用,真正从国家层面上永久性地解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后顾之忧。此项经费由国家财政支付、国家文物局负责管理,采取建设单位和考古部门联合申报、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和验收结项的方式,保证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袁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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