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我省第四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上饶市婺源县查处婺源县康辉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12月,根据上级转办函,婺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婺源县康辉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进行调查。经查,2024年9月19日,婺源县康辉旅行社收到景德镇运通国际旅行社委托接待书,接待名为徐某海的游客参加婺源篁岭半日游的旅游行程,婺源县康辉旅行社在接待期间,使用私家车辆提供交通服务,私家车辆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
婺源县康辉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2月,婺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景德镇市查处詹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5月,景德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詹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受外地某旅行社(另案查处)委派提供导游服务。
詹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6月,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詹某某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案例三:鹰潭市查处导游人员龚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4年12月,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抚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案件线索移动函,导游人员龚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时涉嫌违规。经查,龚某某在2024年9月带团龙虎山一日游旅游活动时向游客兜售特色小吃,未成功售出。
龚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12月,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龚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龚某某的旅行社予以警告。
案例四:抚州市查处钟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4月,抚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旅游团队执法检查时发现,钟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抚州至鹰潭龙虎山一日游”旅游活动。
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5月,抚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萍乡市查处萍乡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法行为案
2024年11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调查发现,萍乡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两次组织游客参加明月千古情纯玩一日游旅游团,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均约定安排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持证导游服务,但实际上安排的是未取得导游证的该旅行社工作人员。
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月,萍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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